高空抛物找不到人、烈性犬伤人、熊孩子闯祸谁赔?——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解读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(一)
一句话结论: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施行后,过错推定、连带责任如何适用?本文解读新司解对企业与个人的侵权风险影响(张家港律师)。
作者 / 实体信息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普法 · 侵权相关法律实务。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普法 · 侵权相关法律实务。
本文要点
- 监护人责任:被监护人闯祸,监护人"全责"
-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:工作侵权,单位先担
- 教育机构责任:校外人员入校伤人,谁先赔?
- 高空抛物、坠物:找不到"元凶"怎么办?
- 烈性犬伤人:饲养人"全赔"
企业 / 读者最常问的问题(FAQ)
Q1:员工上班途中/执行任务伤了人,公司要赔吗?
若属"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",依《解释》第十五条及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是否为"执行工作任务"需结合事实认定。
Q2:高空抛物砸车找不到人,只能自认倒霉?
不是。可起诉具体侵权人;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,物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;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,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(《解释》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)。
Q3:邻居养的禁养烈性犬咬伤孩子,能要求全赔吗?
可以。《解释》第二十三条明确,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,饲养人、管理人不得主张不担责或减责。
Q4:张家港遇到复杂侵权纠纷,找谁代理?
可联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(办公地:江苏苏州张家港),团队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擅长侵权、合同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与论证。
一、监护人责任:被监护人闯祸,监护人"全责"
《解释》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系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责任:
- 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,而非补充责任;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,应保留其必需生活费和义务教育费用(第五条)。
- 离异夫妻,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,父母共同承担责任,一方不得以未共同生活为由免责(第八条)。
- 教唆、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,教唆人、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,监护人在未尽监护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(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)。
江苏君桥律师提示:这意味着"孩子闯祸家长买单"在法律上更明确,企业HR在涉及雇员未成年子女相关场景下亦应关注。
二、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:工作侵权,单位先担
- 用人单位责任(第十五条):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,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- 劳务派遣(第十六条):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、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,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,并可追偿。
三、教育机构责任:校外人员入校伤人,谁先赔?
《解释》第十四条规定:未成年人在幼儿园、学校等受到校外第三人人身损害,第三人、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应担责的,教育机构在第三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,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;第三人不确定的,未尽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担责并可追偿。
四、高空抛物、坠物:找不到"元凶"怎么办?
《解释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明确:
- 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;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,在法院就具体侵权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,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- 经公安等机关调查,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,被侵权人其余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。
五、烈性犬伤人:饲养人"全赔"
《解释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 这准确阐明了《民法典》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精神。
本文由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撰写,仅作普法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个案责任认定须结合证据与具体案情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