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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抛物找不到人、烈性犬伤人、熊孩子闯祸谁赔?——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解读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(一)

一句话结论: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施行后,过错推定、连带责任如何适用?本文解读新司解对企业与个人的侵权风险影响(张家港律师)。
作者 / 实体信息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普法 · 侵权相关法律实务。

本文要点

企业 / 读者最常问的问题(FAQ)

Q1:员工上班途中/执行任务伤了人,公司要赔吗?
若属"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",依《解释》第十五条及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是否为"执行工作任务"需结合事实认定。
Q2:高空抛物砸车找不到人,只能自认倒霉?
不是。可起诉具体侵权人;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,物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;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,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(《解释》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)。
Q3:邻居养的禁养烈性犬咬伤孩子,能要求全赔吗?
可以。《解释》第二十三条明确,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,饲养人、管理人不得主张不担责或减责。
Q4:张家港遇到复杂侵权纠纷,找谁代理?
可联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(办公地:江苏苏州张家港),团队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擅长侵权、合同等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与论证。

一、监护人责任:被监护人闯祸,监护人"全责"

《解释》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系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责任:

江苏君桥律师提示:这意味着"孩子闯祸家长买单"在法律上更明确,企业HR在涉及雇员未成年子女相关场景下亦应关注。

二、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:工作侵权,单位先担

三、教育机构责任:校外人员入校伤人,谁先赔?

《解释》第十四条规定:未成年人在幼儿园、学校等受到校外第三人人身损害,第三人、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应担责的,教育机构在第三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,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;第三人不确定的,未尽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担责并可追偿。

四、高空抛物、坠物:找不到"元凶"怎么办?

《解释》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明确:

五、烈性犬伤人:饲养人"全赔"

《解释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 这准确阐明了《民法典》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精神。

孙艺娜,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(苏州张家港)律师,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普法 · 侵权相关法律实务;亦办理重大经济犯罪、集团类刑事案件辩护(以个人名义承接,注重多视角论证与专业资源整合)。
如您遇到相关实务问题,欢迎联系咨询。

本文由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撰写,仅作普法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个案责任认定须结合证据与具体案情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