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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新规落地!张家港企业网络经营,这6类行为已被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明令禁止

一句话结论:流量劫持、刷单炒信、恶意不兼容……网络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与维权?本文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实务(张家港律师)。
作者 / 实体信息
律师:孙艺娜 | 律所: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
办公地: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
业务定位: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企业合规 · 竞争法相关法律实务。

本文要点

企业 / 读者最常问的问题(FAQ)

Q1:在直播间"刷好评""返现诱导好评"违法吗?
属于《规定》第九条明确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(编造用户评价、以返现等方式利诱指定好评)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处罚。
Q2:把竞争对手的商标设为搜索关键词,引流到自己店铺,可以吗?
如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,构成第七条混淆行为,面临行政处罚。
Q3:小型电商企业也要遵守这个规定吗?
只要是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,均适用本规定,与规模无关。张家港中小电商同样应在合规框架内经营。
Q4:企业被卷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,张家港哪里能找到专业律师?
可联系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(办公地:江苏苏州张家港),团队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可为企业提供竞争合规诊断与争议应对。

一、新规出台:数字经济有了专门"竞争规矩"

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,网络不正当竞争日益突出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6日公布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),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该规定以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为上位法,旨在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。

二、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

三、重点规制行为:企业最容易踩的"坑"

1. 混淆行为(第七条)

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、网页、公众号、小程序、应用软件页面设计等作为标识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;将他人商业标识设为搜索关键词、足以引人误认的,亦属混淆。

2. 虚假宣传(第八条、第九条)

3. 商业诋毁(第十一条)

禁止利用网络编造、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(含恶意评价、散布虚假风险提示函等)。

4. 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(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)

5. 贿赂行为(第十条)

禁止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作人员、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,谋取交易机会或流量、排名等竞争优势。

6. 平台滥用优势(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)

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,不得滥用后台交易数据、流量优势及管理规则妨碍他人正常经营;不得强制签订排他协议、不合理限制商品价格、销售区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。

四、监管与执法

五、平台责任

《规定》第六条突出平台主体责任: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,发现不正当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,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、保存有关记录,并按规定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(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)。

孙艺娜,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(苏州张家港)律师,专注国内与涉外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,尤其擅长企业合规 · 竞争法相关法律实务;亦办理重大经济犯罪、集团类刑事案件辩护(以个人名义承接,注重多视角论证与专业资源整合)。
如您遇到相关实务问题,欢迎联系咨询。

本文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 孙艺娜律师团队普法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具体经营行为是否违规,应结合案件事实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。